老父亲立遗嘱把房子留给保姆,子女起诉,法院为何认定遗嘱部分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晚年独居,子女均在外地工作,日常生活由保姆照料。老父亲去世前立下一份自书遗嘱,写明“我名下的房产由保姆继承”。老父亲去世后,子女们发现遗嘱内容,认为保姆并非法定继承人,父亲无权将房产遗赠给外人,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无效,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父亲将房产遗赠给保姆,属于遗赠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法院查明,案涉房产系老父亲与已故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去世后未进行遗产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老父亲在遗嘱中处分了整套房产,其中涉及妻子遗产份额的部分属于无权处分。法院最终认定遗嘱中处分妻子份额的部分无效,仅老父亲个人份额部分有效,保姆可依遗赠取得相应份额,其余部分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提示:夫妻共同房产中,一方去世后未分割遗产的,在世一方立遗嘱时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份额,不能处分配偶的遗产份额。将房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如保姆、朋友),法律性质上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明确作出接受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建议夫妻一方去世后及时办理遗产分割或继承权公证,明确各自份额后再立遗嘱,避免遗嘱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