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亲去世后,四个子女中三个放弃继承,唯一接受子女能拿到整套房子?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老父亲育有四个子女,老母亲早已去世。老父亲生前未立遗嘱。在遗产处理前,其中三个子女在公证处签署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剩下的一名子女拿着三份放弃声明,要求独自继承整套房产,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但登记中心要求提供遗产分割协议或法院文书,该子女不知能否直接继承整套房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子女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放弃继承后,这三名子女不再参与遗产分配,其对遗产的权利回归被继承人。在老母亲先于老父亲去世、老父亲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唯一接受继承的子女有权继承整套房产。法院最终确认该子女继承全部房产,可持生效法律文书办理过户。
刘颖新律师提示:放弃继承必须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口头放弃或事后反悔的一般不产生法律效力。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其应继份额由其他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取得。如果全体继承人协商一致,可以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凭公证书直接办理过户;如果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可以通过诉讼取得法院判决或调解书后单方申请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