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林某甲与林某乙等赠与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吴某与丈夫(先亡)育有林某甲、林某乙等四名子女。吴某名下有平房一处(面积12平米)。2015年,吴某与三子林某甲签订《房屋产权赠予书》,约定将该房屋赠与林某甲,并明确要求林某甲保障其“老有所居,安度晚年”。同日,其余四子女签署《放弃母亲吴某产权房继承权的声明》。吴某于2025年去世。现林某甲诉请确认其享有该房屋全部权益(估价3万元)。被告林某丁辩称,该赠与系附义务赠与,林某甲长期虐待、不送医,未履行赡养义务,且吴某生前已签署《撤销赠与协议》,赠与关系已消灭;放弃继承声明以赠与有效为前提,现应一并失效。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首先,案涉房屋系吴某个人财产。2015年签订的《房屋产权赠予书》系附义务赠与,受赠人林某甲须履行赡养义务,其余子女的放弃继承声明亦以此为前提。

其次,关于赠与是否被撤销。被告提交的《撤销赠与协议》中,赠与人吴某年逾九十且患老年痴呆,签名非本人所签,手印系他人代为捺印,且无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结合视频证据,无法认定该撤销行为系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被告未能证明林某甲的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符合法定撤销权行使条件。

最终,法院认定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判决房屋财产权益归林某甲所有。本案明确了附义务赠与中撤销权的严格证据标准,以及房屋无权证情形下财产权益的司法确认规则。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六百六十三条、第六百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不履行扶养义务或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撤销赠与;第六百六十四条规定,因受赠人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撤销赠与。本案中,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撤销协议系吴某真实意思,亦无法证明符合法定撤销情形。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以上法条共同构成法院裁判的完整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