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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赵某乙与赵某丙、赵某丁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钱某与赵某戊系夫妻,育有赵某丁、赵某甲、赵某丙、赵某乙四子女。二人于2015年、2026年相继去世,生前未留遗嘱。留有婚内拆迁安置房一套(120平米),登记在钱某名下。赵某甲、赵某乙诉请平均分割。赵某丙辩称其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应多分;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赵某丁未答辩。

法院查明,案涉房屋系二人婚内置换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赵某丙多年来为被继承人提供住房,并在赵某戊独居期间为其缴纳水电燃气费、支付医疗费、雇佣保姆并操办丧葬事宜,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首先,案涉房屋虽登记在被继承人钱某名下,但系婚内拆迁安置取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尽主要扶养义务者可多分。被告赵某丙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被继承人生前长期提供住房、缴纳生活费用、雇佣保姆、支付医疗费并操办丧葬,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法院综合考量,酌定赵某丙继承34%产权份额,其余三子女各继承22%。该裁判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对房屋遗产继承案件中“尽主要赡养义务多分”的认定具有参考意义。

【法条依据】
本案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等。其中,《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明确法定继承优先原则;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界定了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确立了遗产分配一般均等,但对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的原则。民诉法第六十七条明确了举证责任分配。以上法条共同构成了本案裁判的完整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