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亲立自书遗嘱把房子留给老伴,儿子说房子是全家共有,法院怎么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去世前,亲笔立下一份自书遗嘱,写明“我名下的房产份额,全部由老伴继承”。老父亲去世后,老伴拿着遗嘱要求继承,儿子却提出异议,认为这套房子是当年全家一起出钱翻建的,虽然登记在父亲名下,但实际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父亲无权一个人立遗嘱处分整套房产。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登记在老父亲个人名下,儿子主张该房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全家曾共同出资并约定共有份额。在法律上,不动产登记具有权利推定效力,登记在谁名下原则上就推定归谁所有。老父亲作为登记权利人,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房产份额。法院最终认定该自书遗嘱合法有效,房产由老伴继承。
刘颖新律师提示: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建房,但房产只登记在一人名下,出资方如果主张共有权利,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各方存在共有约定或实际出资比例。仅有“出过钱”“住在一起”并不足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权利归属。建议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建房时,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各自份额并办理共有登记,避免一方去世后,其他家庭成员因“家庭共有财产”与“个人遗产”的界限不清而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