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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立遗嘱把房子留给小儿子,却让老伴继续住到去世,这遗嘱算数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去世前立下遗嘱,写明房产归小儿子所有,但“老伴享有居住权直至去世”。老父亲去世后,小儿子拿着遗嘱要求继承房产,却认为老伴的居住权只是“一句话”,没有法律约束力,想直接把房子卖掉。老伴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居住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父亲在遗嘱中明确为老伴设定了居住利益,该内容属于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合法有效。虽然房产所有权归小儿子,但老伴的居住权应当得到保障。法院最终判决小儿子于房屋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老伴办理居住权登记,在居住权存续期间,小儿子不得要求老伴搬离。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嘱中写明“让某人居住到去世”“享有居住权”等内容,在法律上可能构成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一旦依法设立,即使房屋所有权归子女,子女也不能随意要求居住权人搬走或出售房屋。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必须办理登记才能产生物权效力,仅凭遗嘱约定而未登记的,居住权人可能只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建议在遗嘱中明确居住条件和期限,并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