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甲、孙某乙、周某甲与孙某丙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孙某丁、周某乙系夫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孙某甲、孙某戊、孙某乙、孙某丙。孙某戊早年去世,其女周某甲代位继承。2024 年1月2日周某乙去世,孙某丁此前早已离世,二人均未留下遗嘱。原有平房拆迁后取得一处还迁安置房,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孙某丙主张仅部分面积属于父母遗产;三原告主张整套房屋属于遗产,请求分割。2025年2月12日三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四人各继承房屋25%份额。法院认定涉案还迁房全部属于被继承人遗产,孙某乙、孙某丙所称内部已分割完毕缺乏证据,支持法定均分,孙某戊之女周某甲代位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核心是遗产范围认定以及代位继承适用。拆迁安置房屋中来源于被继承人原有房屋、安置人口面积、亲属赠与面积以及补差价取得的面积,在无相反证据时,都属于被继承人死亡遗留的合法财产,属于遗产。子女之间私下口头分割父母财产,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并且全体继承人确认,不能对抗法定继承规则。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取得被代位人对应的继承份额。无遗嘱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原则上均等,因此四名继承人各分得 25% 产权份额。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足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