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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子三十年没回过家,父亲去世后却回来要分房,法院怎么判?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小儿子在父亲生病、去世期间从未露面,既未照顾也未奔丧。然而父亲去世后,小儿子却以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身份出现,要求继承父亲名下房产。老父亲的其他兄弟姐妹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小儿子长期对父亲不闻不问,已经构成遗弃,应丧失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继承纠纷典型案例,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赡养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有经济收入、身体状况良好而免除。继承人长期对父母不闻不问,不仅未给予任何经济帮助,也没有任何赡养行为,父母去世后亦怠于送终的,已经构成遗弃,依法应丧失继承权。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儿子作为老父亲的亲生儿子,三十余年来对父亲不闻不问,母亲患病时未照顾,去世时未奔丧;父亲身患重病乃至做重大手术期间,也未履行任何照护义务。父亲去世后,小儿子不仅未协助处理后事,反而以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身份领取了父亲名下的部分银行存款,其行为已构成遗弃。法院最终判决小儿子丧失继承权,其取走的款项应予返还。

刘颖新律师提示:继承制度体现权利义务的统一。对被继承人有无尽到扶养义务,是判断遗产分配多少的重要标准。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因父母经济条件好坏而免除。长期对父母不闻不问、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遗弃,依法丧失继承权。同时,如果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