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照顾母亲的儿子多分遗产,不赡养的儿子能分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母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老母亲生前未立遗嘱,育有七名子女。其中一名儿子自母亲瘫痪后,独自承担了日常照料、医疗护理及丧葬事宜。而另外两名儿子在母亲病重、最需要照料的几年间,从未看望、照料,也未参与后事。母亲去世后,这两名儿子起诉要求均等分割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属于老母亲的遗产,由全体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但考虑到其中一名儿子自母亲瘫痪后长期与母亲共同生活,承担了经济供养、日常照料、医疗陪护及丧葬事宜,属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可以多分。而另外两名儿子在母亲病重期间从未看望、照料,未尽到赡养义务,依法应当少分。法院最终判决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儿子继承70%的遗产,其余继承人各继承5%。
刘颖新律师提示: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是均等分配,但“均等”并非绝对。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如果被继承人生前长期由某一子女照顾,其他子女未尽赡养义务,该照顾者可以在诉讼中主张多分遗产,并注意收集医疗票据、生活缴费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主要扶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