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继承房产,监护人代管多年,其他继承人抗辩遗赠过期?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母亲去世后,留下了一处房产。老母亲生前立下公证遗嘱,明确将房产留给年仅11岁的孙子。孙子当时年幼,对遗嘱一事并不知情。此后二十年间,房产一直由孙子的父亲(即老母亲的儿子)实际管理,出租、修缮、维护均由其负责。二十年后,其他继承人起诉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理由是孙子未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应视为放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母亲去世时孙子系未成年人,其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保管公证遗嘱并实际管理、出租、修缮房产,这些行为足以认定其已代孙子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法律对接受遗赠的表示形式并未严格限定,书面、口头或特定行为均可。其他继承人主张孙子“逾期失权”,但未能证明孙子在此之前已知晓遗嘱内容。法院最终认定遗赠合法有效,房产归孙子继承。
刘颖新律师提示:受遗赠人未在六十日内表态是否必然失权,关键在于“知道受遗赠”的时间起算点。如果受遗赠人是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管理遗产、收取租金、修缮房屋等实际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其他继承人主张“过期作废”的,需要举证证明受遗赠人已经知道遗嘱存在却未表态。建议涉及未成年人受遗赠的家庭,监护人应及时通过书面声明、公证或诉讼等方式固定接受遗赠的证据,避免日后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