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某与骆某甲、骆某丙、骆某丁、骆某戊、骆某己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祁某与被继承人骆某庚登记结婚,2025年11月骆某庚因病去世。二人婚后购买案涉房屋一套,骆某庚去世后单位发放抚恤金与丧葬费。2026年4月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产、抚恤金丧葬费,同时主张骆某庚生前赠与子女的款项无效并予以分割。骆某甲、骆某丙进行答辩,部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法院认定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骆某庚的长子先于其死亡,由长孙骆某丁代位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属于法定继承纠纷。夫妻婚内购置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先分出一半归配偶祁某,剩余一半作为被继承人遗产由各继承人分配。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但可以参照遗产分配规则在近亲属之间分配。骆某庚生前赠与子女的款项,不属于遗产范围,原告主张赠与无效并分割该钱款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骆某庚的子女为法定继承人,长子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继承份额由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告未到庭应诉的,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法院可缺席判决。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定继承人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时,先分出一半归配偶,剩余部分作为遗产继承。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