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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后才发现父亲生前欠债,儿子声明放弃继承,为何法院说“不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生前因经营需要向他人借款,到期未能偿还便因病去世,名下留有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其儿子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在收到法院立案通知后,立即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主张自己已经放弃继承权,依法无需替父亲偿还债务。然而债权人对此提出质疑,法院经调查发现,老父亲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和资金实际上仍由儿子实际掌控和处置。双方就“放弃继承能否免除还债义务”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儿子虽提交了放弃继承的声明,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依法将遗产管理权移交给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等法定主体,也未实际停止对遗产的占有和处分,其放弃继承的声明与客观事实不符。同时,在遗产无人接管的情况下,儿子作为唯一适格的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负有妥善保管和配合清理债权债务的法定义务。其一边实际掌控遗产、一边主张放弃继承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属于“假放弃真逃债”。法院最终认定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继承人仍须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刘颖新律师提示:“放弃继承”不是逃避债务的“免责盾牌”。放弃继承可免于偿债的前提,是继承人自始至终没有占有、保管或处分任何遗产。一旦实际支取存款、占用房屋或处置遗产,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下,就应当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继承人如果确实不愿承担遗产债务,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真实的放弃表示,并将遗产管理权移交给法定主体,不能只声明放弃、实际却继续占有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