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丙与张甲、张乙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山与刘某夫妇育有二子张大某、张二某。张大某 2002 年去世,生前无子女,名下遗留农村宅院一处(北正房五间、西厢房三间,宅基地登记在其名下)。张二某与孙某夫妇育有张甲、张乙、张丙三女。张甲曾主张自幼过继给大伯张大某为养女,诉请继承该宅院;法院经审理认为,1986 年张大某与张二某所立分家单中明确双方为伯侄关系、无收养合意,难以认定合法收养关系,张大某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由弟弟张二某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全部房产,同时考虑张甲对张大某照顾较多,改判西厢房三间归张甲、北正房五间归张二某。2021 年 2 月孙某去世,同年 6 月 18 日张二某去世。次月,张甲、张乙、张丙三姐妹签订《财产分割协议》:西厢房归张甲,其余宅基地面积由张甲、张丙按 280 平方米、190 平方米划分,张丙出资 25 万元支付给张乙后,张乙放弃继承。协议签订后,姐妹二人拆除老房,各自在分得的宅基地上建房,张甲建北院、张丙建南院。后张丙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新建的南院北正房一排及卫生间一间归其所有;张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张乙提交书面意见认可协议、已收款、不主张权利。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姐妹作为张二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所签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张丙按协议出资建房,其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应予支持,遂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历时近四十年的家族房产纠葛最终以一份分家析产协议收尾,有两点值得关注:其一,收养关系的认定以 "送养、收养双方形成合意" 为核心要件,仅凭户口登记在伯父户内、邻里共同生活等事实,若缺乏双方明确的收养意思表示,法院仍难以认定合法收养关系;其二,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之间本着互谅互让精神达成分家析产协议,只要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属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事后反悔难以获得支持。提示: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与翻建,应先通过生效裁判或书面协议厘清权属边界,再行建房;达成分割协议后务必留存付款凭证、收条等证据,避免多年后再起争议。
【法条依据】
本案继承法律关系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其中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第十条规定了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等,张大某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弟弟张二某继承;第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本案三姐妹所签《财产分割协议》即依据该条有效。另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