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甲、林某乙、赵某甲与赵某乙、赵某丁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赵某丙2025年10月12日因病去世,无配偶、子女,父母早已去世。赵某丙共有兄弟姐妹四人,部分兄弟姐妹先于其离世,林某甲、林某乙、赵某甲作为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赵某乙、赵某丁是尚在世的兄弟姐妹。2026年2月20日,林某甲、林某乙、赵某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赵某丙遗留的房屋、存款以及林地承包经营权。被告主张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口头及录音遗嘱,遗产应当归二被告所有,存款已经全部用于医疗费与丧葬开销。法院审理认定该录音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遗嘱无效,案件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赵某乙、赵某丁在赵某丙病重期间承担了主要照料义务。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属于法定继承纠纷。继承开始后,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则适用法定继承。本案被告提交的录音材料不满足录音录像遗嘱的法定要求,该遗嘱无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继承;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赵某乙、赵某丁在被继承人病重期间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依据法律可以多分遗产。案涉遗产包含房产、林地承包经营权、剩余存款,法院结合各方继承身份、赡养付出,划分各自继承份额,确定房屋归赵某甲继承,林地经营权由赵某乙、赵某丁继续经营,取得财产的继承人向其他继承人支付相应折价补偿。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需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肖像以及年月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危急情况下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危急消除后能订立书面或录音遗嘱的,口头遗嘱失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