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陈某甲、陈某乙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吴某与被继承人陈某丙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25 年 4 月 16 日陈某丙因病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陈某丙父母在此前早已离世,陈某甲、陈某乙是陈某丙的姐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 吴某双目失明,日常依靠养老金承担家庭与医疗开销。案涉房屋是二人婚后购买的公有住房,登记在陈某丙名下,陈某丙名下还有若干银行存款。陈某丙过世后社保发放养老保险相关待遇。2025 年 8 月 17 日吴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房屋、存款归自己所有。两名被告收到传票后,未到庭应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属于法定继承纠纷。遗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只要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继承遗产。本案被继承人父母早已过世,没有子女,吴某作为配偶,是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 案涉房屋与银行存款,均是吴某与陈某丙婚内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分出一半财产归吴某个人所有,剩余一半作为陈某丙遗产,全部由吴某继承。 社保待遇里面,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的金额属于遗产;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是死者去世后发放给近亲属的抚慰补偿。吴某主张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已经用于办理丧葬事宜,款项进入账户后和原有存款混同,被告未出庭提出相反证据,法院认可该主张,抚恤金、丧葬费不再单独分割。最终法院缺席判决房屋、全部银行存款归吴某个人所有。原告自愿承担全部诉讼费,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准许。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时,先分出一半归配偶,剩余部分作为遗产继承。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