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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某甲与项某丙、项某乙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项某甲与被继承人何某系合法夫妻,二人婚后共同生育两名子女即项某丙、项某乙。夫妻二人早年共同参与单位教职工集资建房,购置案涉成套住宅,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在工作单位名下,属于夫妻婚内共同财产。

何某晚年身患重病,在病情较重阶段自行订立一份书面遗嘱,遗嘱由丈夫项某甲代为书写,何某本人签字捺印,另有两名亲友作为见证人签字佐证,遗嘱内容明确案涉集资房屋全部归项某甲个人继承。订立遗嘱数月后,何某因病不幸离世,其父母早已早年病故。

何某去世后,两名子女项某丙、项某乙对该份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拒绝配合项某甲办理房屋继承确权手续。项某甲曾在前几年就本案继承纠纷提起过诉讼,因未按期预缴诉讼费被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再次起诉维权,请求法院确认案涉房屋全部份额归自己所有。

二被告答辩主张,涉案遗嘱并非母亲真实签字,时隔多年才出示遗嘱不符合常理,不予认可遗嘱效力,但表示愿意尊重案件客观事实、服从法院裁判。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案涉房屋属于项某甲与何某夫妻共同财产,遗产分割时应当先析出一半份额归项某甲个人所有,剩余一半份额属于何某的遗产范围。 本案涉案遗嘱性质属于代书遗嘱,根据遗嘱订立时适用的法律规定,代书遗嘱要求见证人、代书人均不能是继承人、利害关系人。本案遗嘱由继承人项某甲代为书写,严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遗嘱形式要件严重缺失,依法属于无效遗嘱,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两名子女。项某甲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且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依法可以酌情多分遗产。法院结合赡养付出、生活能力差异,酌情划分继承份额,兼顾法理与家庭伦理公平。

【法条依据】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必须由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代为书写,继承人不得担任代书人、见证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一般均分,对年老体弱、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明确,民法典实施前发生的继承事实,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负有举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