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甲与秦某乙、秦某丙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秦某甲、秦某乙、秦某丙为同胞兄弟姐妹,三人母亲为周某。周某离世后,其生前工作单位发放抚恤金与丧葬费补助,扣除相关款项后剩余款项全部由秦某乙、秦某丙领取保管。秦某甲认为该笔款项属于三兄妹共同共有,应当平均分配,但是秦某乙、秦某丙拒绝向其支付对应份额,秦某甲遂起诉,要求二人返还自己应分得的钱款。
秦某乙、秦某丙答辩称,母亲名下原有住房,当初过户给秦某甲时双方口头约定,秦某甲需要向另外两兄妹支付房屋折价款,并且保障母亲的居住权。但过户完成之后,秦某甲没有兑现承诺,还在母亲搬去外地居住后,私自出租房屋并独占租金。母亲在外地长期养病、雇请保姆,相关开销都由秦某乙、秦某丙承担,秦某甲长期失联,没有支付赡养费。二人提交了一段母亲生前录制视频,视频中母亲口述抚恤金只分给秦某乙、秦某丙,不给秦某甲,主张应当遵照视频内容分配。同时主张秦某甲欠付房屋折价款、赡养费、房屋租金,需要结清欠款之后,才可以分割抚恤金。
秦某丙还提交书面意见,主张母亲晚年回到秦某甲家中时,身体虚弱、神志不清,在秦某甲家人诱导下形成的相关录音材料无效。双方矛盾无法协商一致,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抚恤金、丧葬费是死者去世之后单位发放给近亲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不属于周某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进行处分。录像遗嘱想要具备法律效力,法律要求必须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录像中记录身份信息。本案视频录制时在场人员都是继承人,不符合录像遗嘱的法定形式,该视频不能作为分配抚恤金的依据。 周某的三名子女都属于近亲属,原则上可以均分抚恤金。丧葬费是用于办理丧葬事宜的专项补助,不属于抚恤金分割范围。被告提出的房屋过户欠款、赡养费、房屋租金纠纷,属于另外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直接在本案抚恤金纠纷中抵扣,被告可以另案起诉主张相关权利。法院最终核算,判决秦某乙、秦某丙向秦某甲返还抚恤金对应份额。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标的额较小、事实清楚的简单金钱给付案件适用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