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甲、吕某乙与林某、吕某丙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吕某甲、吕某乙与吕某丁为同胞兄妹,父母为被继承人吕某戊、宋某。案涉房屋位于省内某县城,属于吕某戊、宋某婚内单位分配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吕某戊离世后,吕某丁后续也病故。吕某戊去世时,遗产已经发生法定继承,吕某甲、吕某乙、吕某丁均享有房屋相应产权份额,宋某不能单独处置整套房屋。 宋某晚年患上脑部疾病,后期意识状态不稳定,吕某甲将宋某接到外地家中照料。宋某过世之后,吕某甲回到老宅才发现房屋已经拆迁。拆迁部门依据一份《赠与承诺书》,由吕某丁之女吕某丙作为权利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该赠与承诺书的签名是吕某丙代为书写,没有签署日期,也没有办理公证。吕某甲、吕某乙主张这份赠与文书并非宋某真实意思,且房屋含有他人继承份额,宋某无权独自赠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赠与承诺书无效,对房屋拆迁安置利益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割。 被告林某是吕某丁妻子、吕某丙母亲,二人答辩称赠与是宋某生前真实意愿,同时主张林某对宋某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应当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还要求一并分割宋某遗留债权、银行存款、抚恤金及丧葬补助。吕某丙是在校大学生,暂无稳定收入。原告吕某甲视力一级残疾,已经退休。各方就拆迁安置利益、存款、债权分割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案涉房屋属于吕某戊与宋某夫妻共同财产,吕某戊死亡后,房屋部分份额已经由子女继承,宋某只享有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无权处分整套房产。案涉《赠与承诺书》上的签名由受赠人吕某丙代签,没有证据证明得到宋某事前授权或者事后追认,这份赠与文书不成立,不能作为拆迁权属依据。 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是宋某死亡之后发放,不属于遗产,本案继承纠纷中不做一并处理,当事人可另行协商或起诉。林某虽然对宋某有辅助照料,但不属于丧偶儿媳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形,不能成为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案存在多次继承,需要依次计算继承份额。遗产分配时,不能机械均分,要兼顾公序良俗。吕某丙父亲早逝,尚在大学就读,缺少独立经济来源,属于阶段性经济困难,分配遗产时可以酌情多分;吕某甲、吕某乙有退休收入保障,继承份额予以相应调整。宋某遗留银行存款、对外债权,也按照相同继承比例进行分割。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后发放的抚恤金、丧葬补助不属于遗产。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分配遗产时,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第四百九十条规定,订立合同需要当事人本人签名或者授权代签,没有授权的代签不能成立合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