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与陈某甲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苏某,女,中年,汉族,居住于江西省万载县。陈某甲,男,青年,汉族,居住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苏某与被继承人陈某乙再婚登记结婚,婚后苏某长期照料陈某乙,尤其在陈某乙身患重病期间贴身陪护。陈某甲是陈某乙与前妻的婚生子,自陈某乙与其前妻离婚之后长达二十余年,几乎未曾与陈某乙见面,也没有履行赡养义务。
陈某乙先后手写两份自书遗言,写明本人名下全部个人财产由妻子苏某继承,同时写明丧葬费、抚恤金也交由苏某享有。陈某乙因病离世,全部丧葬事宜均由苏某出资操办。陈某乙去世后,社保机构核算发放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继承款、丧葬补助金、抚恤金,陈某乙原工作单位的企业年金,还有陈某乙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陈某甲得知陈某乙去世消息后,将陈某乙名下银行账户挂失销户,取走账户余额,并提出要分割抚恤金与丧葬相关补助款项。
苏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企业年金、银行存款全部由自己继承,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生态安葬奖励全部归自己所有,同时主张取得案涉房屋的居住权。另查明,案涉房屋在陈某乙早年离婚的生效调解书中,已经约定房屋产权归陈某甲,陈某乙本人仅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陈某乙亲笔书写两份自书遗嘱,满足自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遗嘱当中处分陈某乙个人遗产的部分合法有效。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企业年金、银行存款属于遗产,应当依照遗嘱由苏某继承,陈某甲私自支取的存款应当予以返还。
丧葬费、抚恤金、生态安葬奖励,是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向近亲属发放的补助款项,不属于遗产,遗嘱不能处分该部分款项。丧葬费优先抵扣实际丧葬开销,本案丧事由苏某出资办理,实际花费已经超出丧葬补助金,这笔补助金应当归苏某。抚恤金分割需要参考亲属和死者的亲密程度、赡养付出情况,苏某长期照料陈某乙,应当酌情多分;陈某甲多年未看望、赡养父亲,仅能分得较少份额。
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属性,法律明确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陈某乙仅本人享有房屋居住权,苏某主张继承该房屋居住权,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目前尚未发放、能否发放尚且不确定的生态安葬奖励,本案不作处理,后续双方可以按照相同比例协商分割。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后发放的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符合条件的自书遗嘱有效。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