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无继承人,照顾他三年的堂弟夫妇能分得遗产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生前患有癫痫,无儿无女,妻子去世后独自居住。其堂弟和堂弟媳并非法定继承人,但出于亲情,自2019年起时常探望,在老人癫痫发作时送医照料,老人去世后还为其办理丧事、扫墓祭奠。老人去世后留有房产、银行存款、保险等遗产,其所有继承人均先于其死亡。堂弟夫妇诉至法院,主张分得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堂弟夫妇并非老人的法定继承人,无法定扶养义务,却在老人妻子去世后持续扶养照顾三年,在老人发病时送医,去世后办理丧事并祭奠,属于“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综合考虑扶养时间、内容、程度及遗产数额,法院判决堂弟夫妇分得存款及保险利益共计130万余元。老人其余遗产由民政部门申请后,经法院拍卖变卖,收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
刘颖新律师提示:“权利义务相一致”是继承法的重要原则。继承人以外的人如果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即使没有法定继承权,也可以依法主张分得适当遗产。扶养较多一般需具备长期性、持续性和实质性的照顾行为,如日常照料、送医陪护、办理丧事等。如果只是偶尔探望或一般性走动,难以达到“扶养较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