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前一个月立下代书遗嘱,儿子主张他当时神志不清,遗嘱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因病去世,留下了一处房产。去世前一个月,老父亲立下一份代书遗嘱,写明“我名下的房产及所有财产,均由妻子一人继承”。老父亲去世后,儿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父亲立遗嘱时已神志不清、无法正确表达意思,遗嘱应属无效,房产应按法定继承由全体继承人共同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遗嘱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儿子主张父亲立遗嘱时神志不清,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老父亲在立遗嘱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亦未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法院最终认定该代书遗嘱合法有效,驳回了儿子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嘱效力争议中,主张遗嘱无效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如果认为被继承人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及时申请司法鉴定或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仅凭主观猜测或事后推断,法院一般不予采信。建议在老人立遗嘱时尽量保留医疗记录、录像等客观证据,避免日后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