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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把房子留给女儿,九旬老母却无处可住,遗嘱还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与前妻离婚后,立下自书遗嘱,写明自己名下的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老父亲去世后,女儿拿着遗嘱要求继承全部房产。然而老父亲的九旬老母仍健在,且名下无自有住房,日常生活需要他人照顾。女儿认为遗嘱是父亲真实意思,房产应归自己所有,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父亲所立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老父亲去世时,其九旬母亲已明显缺乏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名下无自有住房,虽有养老保险金但不足以满足日常生活及护理需求,符合“必留份”制度的适用条件。老父亲的遗嘱未为母亲保留必要份额,该部分内容无效。法院综合考量母亲的年龄、身体状况及居住条件,最终判决为其保留案涉房屋10%的产权份额,剩余90%由女儿继承。

刘颖新律师提示:“必留份”制度旨在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基本生存保障,系对遗嘱自由的合理限制。需要注意的是,该制度适用“双无”标准,即同时满足“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没有生活来源”是指继承人没有固定工资、没有稳定经济收入,也无法从他人或社会获得必要的生活资料。如果遗嘱未为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相应部分的处分无效,遗产处理时应当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