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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甲、金某乙、金某丙诉金某丁拆迁补偿款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金某己与赵某甲系夫妻,二人在清河县村内共同建造房屋院落一处。金某己、赵某甲先后去世,生前未订立遗嘱,二人共育四名子女,分别为金某甲、金某乙、金某戊、金某丙。后金某戊与王某乙登记结婚,育有二子王某甲、金某丁,二人于 2018 年协议离婚。 案涉房屋被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征收范围,因其他子女户籍不在本村,由金某戊作为家庭代表签订搬迁货币安置补偿合同,房屋拆迁补偿本金 94218 元,该款项以金某戊名义开立定期存单保管。金某戊在遗产尚未分割前病故。2024 年 4 月,金某丁在未告知金某甲、金某乙、金某丙的情况下,将存单挂失,支取全部本息 96396.11 元。王某乙主张案涉房屋早年已经口头赠与金某戊,且其后期出资搭建彩钢顶,补偿款属于金某戊个人遗产,但未能提交书面分家协议。王某甲出具书面声明,自愿放弃继承案涉拆迁补偿款,对应的份额归金某丁所有。金某甲、金某乙、金某丙起诉,要求金某丁返还三人应分得的补偿款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案涉房屋系金某己、赵某甲夫妻共同财产,拆迁补偿款是房屋所有权的转化形态,属于二老的遗产,不因以金某戊名义签约、存单登记在金某戊名下,就改变遗产归属。王某乙主张房屋已经口头赠与金某戊,但缺乏书面分家协议等充分证据,该主张不能成立。金某戊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适用转继承,由其继承人继承。王某乙早已和金某戊离婚,不属于本案继承人。王某甲书面放弃继承,相应份额由金某丁享有。本案属于法定继承,四名继承人原则上均分遗产,金某丁占有全部补偿款项,应当向金某甲、金某乙、金某丙返还三人对应的遗产份额。

【法条依据】

本案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拆迁补偿款属于案涉房屋遗产的转化形式。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无遗嘱时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确定了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