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周甲、周乙、周丙、周丁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周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育有周甲、周乙、周丙、周丁四个子女,周乙与赵某某之女周某即本案原告。位于北京市某区某村 x 号院的北房五间登记在周某某名下。2016 年 8 月 17 日,两位老人在两位见证人在场下,由其中一位律师代书立下遗嘱,载明依据 1988 年全家分家单,x 号院归周乙一家,二老去世后该院所有房产及日后拆迁权益均由孙女周某继承,他人不得干涉;遗嘱由周某某本人签名、注明日期并按手印,王某某因不会写字由代书人代签后本人按手印,代书人及两名见证人均签名注明日期,全程录像留存。周某某于 2018 年 5 月 9 日去世,王某某于 2023 年 10 月 15 日去世。二老去世后,周某依据遗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 x 号院内五间正房由其继承。周甲、周乙、周丁均无异议,周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周丙则抗辩遗嘱并非二老真实意思、存在诱导签字,且称原告有不良行为、长子周甲系精神残疾签字无效,主张按法定继承处理。法院结合遗嘱原件、全程录像及代书人出庭证言,认定该代书遗嘱系两位老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合法有效;周丙未能提交充分反证,其抗辩不予采信,遂判决 x 号院内五间正房由周某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是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遗嘱不仅有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代书人签名及完整日期,更有全程录像固定老人表达真实意愿、按手印的过程,证据链完整,因此在其他子女提出异议时仍被法院认定有效。这提示:其一,代书遗嘱务必严格满足 "两个以上见证人、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全员签名" 的形式要件,缺少任何一项都可能导致遗嘱无效;其二,遗嘱订立过程同步录像,是应对日后亲属质疑、还原真实意思的最有力证据;其三,遗嘱人不会写字的,可由他人代签后本人按手印,但录像中应明确记录其同意的意思表示,避免效力争议。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其中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或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周丙否认遗嘱真实但未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