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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陆某丁诉沈某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陆某丁系被继承人陆某戊同胞四兄弟。陆某戊与被告沈某早年结婚,二人无子女,后于2000 年协议离婚。离婚后二人仍有往来。陆某戊于2023 年 3 月 2 日离世,无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其父母早已去世,无配偶、子女,不存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遗产依法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继承。案涉房屋登记为陆某戊、沈某共同共有,购置发生在二人离婚之后。陆某戊去世后,沈某支取其银行卡存款,还领取了丧葬费、遗属待遇。四原告曾和沈某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约定沈某可以居住房屋、不得擅自出售,并移交证件、银行卡、产权证,但沈某未履行协议。诉讼中,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三人书面放弃继承,全部遗产由陆某丁继承。沈某抗辩:其在陆某戊生前照料六个月、丧事由其操办,购置双人墓穴,支出丧葬各项费用;主张其虽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应当分得适当遗产。法院认定,沈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对陆某戊尽到较多扶养义务,该抗辩不予采纳。案涉房产为二人共同共有,各占 50% 产权,陆某戊名下 50% 份额作为遗产由陆某丁继承,房屋判归陆某丁所有,陆某丁向沈某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法院核定被继承人遗产存款、扣除合理丧葬开支后的丧葬费及个人账户余额均由沈某占有,双方款项相互抵扣后确定最终差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继承优先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无前述文件,适用法定继承。本案属于法定继承纠纷。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1. 房产:不动产登记共同共有,若无相反证据,一般推定各占 50% 份额,不因出资争议直接改变登记共有状态。离婚后共同登记房产,先析产分出属于被继承人的一半份额,再进行继承。

  2. 继承人以外的人主张分得遗产:依据民法典,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非继承人,可以酌情分得适当遗产,但该主张需要举证证明扶养事实,仅有口头陈述不能成立。

  3. 丧葬费、遗属待遇不属于遗产,扣除实际丧葬合理支出之后,剩余款项参照法定继承分配。双人墓穴,仅由被继承人承担一半墓穴费用。

  4. 人民调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但一方不履行,当事人仍可提起继承诉讼,由法院对遗产权属、分割作出裁判。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