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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写明让再婚妻子“永久居住”,继承人能要求她搬走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与前妻育有一女。前妻去世后,老父亲与现任妻子登记再婚,婚后无子女。老父亲去世前立下一份代书遗嘱,写明案涉房屋产权归女儿所有,但“使用权可给其现任妻子供其永久居住”,同时约定若现任妻子再婚、出租或买卖房屋,则居住权收回,女儿有权处置。老父亲去世后,女儿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案涉房屋份额,并要求现任妻子腾房。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父亲的遗嘱中为现任妻子设定的“永久居住”利益,在内容和性质上已具备用益物权的特征,可以适用《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虽然案涉房屋由女儿继承,但现任妻子的居住权应当得到保障。法院最终判决案涉房屋由现任妻子享有完全居住权,女儿于房屋可办理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现任妻子办理居住权登记。

刘颖新律师提示:遗嘱中写明“让某人永久居住”“使用权归某人”,在法律上可能构成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一旦依法设立,即使房屋所有权归子女,子女也不能随意要求居住权人搬走。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必须办理登记才能产生物权效力,仅凭遗嘱约定而未登记的,居住权人可能只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如果希望为特定亲属设定居住保障,建议在遗嘱中明确居住条件和期限,并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