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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诉赵某乙、赵某丙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甲、被告赵某乙、赵某丙系被继承人周某的三名子女。2024 年 11 月周某名下房产通过拆迁安置取得,登记在周某个人名下。周某生前手写自书遗嘱,写明案涉房屋由女儿赵某甲单独继承,遗嘱附有见证人证言、遗嘱草稿、立遗嘱相关视频佐证。周某去世后,赵某甲主张按遗嘱继承房屋。赵某乙、赵某丙辩称,母亲周某早已患上老年痴呆,立遗嘱时意识不清;且在母亲生前,赵某甲一直隐瞒存在遗嘱一事,三兄妹曾共同签订赡养协议,约定三人共同承担养老院费用,若不尽赡养义务则丧失继承权,因此不认可遗嘱效力,要求法定分割房产。另周某的丧葬费、抚恤金由赵某甲领取,赵某甲同意该笔款项参照法定继承由三子女均分。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拆迁安置房属于周某个人遗产。案涉文书符合自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二被告主张周某立遗嘱时认知能力不足、存在串通情形,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该自书遗嘱合法有效,房屋应当由赵某甲继承。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参照法定继承,由三名子女平均分配,赵某甲需要向另外两名被告支付对应款项。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赡养协议仅约束赡养义务,不当然影响遗嘱效力。丧葬费、抚恤金不是遗产,司法实践一般参照法定继承规则在近亲属之间分配。自书遗嘱生效要件: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无需见证人(本案见证人仅作为辅助佐证证据)。主张遗嘱无效一方负有举证责任,若主张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受欺诈胁迫,需要提交病历、司法鉴定等证据,仅有口头陈述不足以否定遗嘱效力。

【法条依据赵某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