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立自书遗嘱把房产留给再婚妻子,身患重病的儿子怎么办?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与前妻离婚后,与现任妻子再婚。老父亲与前妻育有一子,该儿子自2006年起患有肾病,2016年开始透析治疗,2020年出现脑出血,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老父亲去世前立下一份自书遗嘱,写明“我所有的房产及家里的一切财产,待我百年后,由妻子一人继承,产权归妻子一人所有”。老父亲去世后,现任妻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内容继承案涉房屋。诉讼中,儿子辩称自己身患重病,丧失劳动能力,亦无生活来源,老父亲虽留有遗嘱,但该遗嘱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留有必要份额,故遗嘱部分无效,其有权继承案涉房屋的部分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款,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父亲在自书遗嘱中指定现任妻子为唯一继承人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因儿子作为老父亲的法定继承人身患肾病多年,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故应为其保留必要份额。结合案涉房屋价值和双方实际生活情况,酌定由现任妻子给付儿子房屋折价款。法院最终判决案涉房屋由现任妻子继承,现任妻子给付儿子相应房屋折价款。
刘颖新律师提示:“必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旨在平衡遗嘱自由和法定继承人的利益,以最大限度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生存权利。遗嘱人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遗产份额的,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建议立遗嘱人在处分房产时,如果存在身患重病、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主动为其保留必要份额,否则遗嘱可能部分无效,最终仍须支付相应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