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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无儿无女,兄弟姐妹先于其去世的,侄子女能继承房产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老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老父亲无配偶、无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老父亲有四个兄弟姐妹,其中一位妹妹早年去世,生前育有一女。现其余兄弟姐妹与这位侄女就房产继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侄女主张自己有权代位继承老父亲的房产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老父亲未留有遗嘱,生前无配偶及子女,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去世,故应由其兄弟姐妹继承。老父亲的妹妹先于老父亲死亡,应由其女儿代位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其余两位兄弟姐妹在老父亲生前尽到了更多的扶养义务,依法应予适当多分。法院最终判决诉争房屋由其余一位兄弟姐妹继承20%的产权份额,另外两位各继承40%的产权份额。

刘颖新律师提示: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需要注意的是,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如果侄子女、外甥子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也可以主张适当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