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甲诉林某、周某乙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互诉被告)周某甲系被继承人周某丙长子;被告(互诉原告)林某是周某丙再婚配偶,周某乙为周某丙与林某所生次子。2025 年 4 月 28 日,周某丙立下代书遗嘱,遗嘱写明其婚前房产大部分产权归长子周某甲,夫妻共同存款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留给周某甲。2025 年 5 月 4 日周某丙因病去世,周某甲办理丧葬事宜并垫付丧葬费用,之后因林某转移周某丙名下存款、不配合遗产分割引发诉讼;林某、周某乙提起反诉,主张案涉代书遗嘱无效。周某乙为二级智力残疾,缺乏劳动能力、无独立生活来源。被告主张立遗嘱存在诱导操控,见证人存在利害关系,遗嘱未给残疾幼子预留必要遗产份额,应属无效;原告主张遗嘱形式完备、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 法院审理查明,被继承人立遗嘱时神志清楚,录音录像可佐证其自愿表达意愿,见证人不属于法定利害关系人;但遗嘱超出个人财产范围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部分内容无效。另查明,周某丙生前未经配偶同意,持续向周某甲转账,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其他继承人利益,该转账行为被认定无效,款项返还并入夫妻共同财产。林某为残疾次子周某乙存入的定期存款,认定为合法赠与,不再纳入遗产范围。依据法律,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因此在分配房产、存款遗产时,先行分出 50% 份额归周某乙,剩余部分再参照遗嘱意愿分配。丧葬费、抚恤金优先返还原告垫付的丧葬支出,剩余金额由三名继承人法定均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该案的核心争议是代书遗嘱效力与必留份制度适用。代书遗嘱需要满足见证人资格、全程记录、被继承人意思真实等要件;遗嘱仅能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部分的内容无效。继承必留份规则:若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遗嘱不得剥夺其必要继承份额,必须预先预留。被继承人生前与长子恶意串通、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配偶及残疾幼子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款项应当追回。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实务中扣除实际丧葬开支后,参照法定继承规则分配。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