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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郑某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主张其系被继承人郑某甲的亲生女儿。早年郑某甲与李某母亲王某结婚,生育李某,二人离婚后李某随母亲生活,郑某甲未支付抚养费。后郑某甲与被告郑某再婚,2025 年 6 月 12 日郑某甲因交通事故身亡,遗留车辆、银行存款等遗产,由配偶郑某掌控。李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享有法定继承权,并分割郑某甲全部遗产。被告郑某辩称,其与郑某甲结婚时登记信息显示郑某甲婚姻状况为未婚,从未听闻郑某甲还有一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父女关系,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提交旧离婚判决书、照片、证人证言、村委会证明,并在庭审结束后申请亲子鉴定。法院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离婚判决书中记载的 “郑某乙” 就是本案被继承人郑某甲,也不能证明判决书中的女儿就是本案原告李某;证人系原告亲属,证言不能采信;亲子鉴定申请提出时间超出举证期限,且缺少出生医学证明、户籍底册等初步身份关联证据,驳回鉴定申请。因原告无法证明亲子关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属于法定继承纠纷。主张法定继承权的前提是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法定亲子关系。子女(含非婚生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该身份需要原告举证证实。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存在主体无法对应的问题,不能建立原告与死者之间的父女关系;有利害关系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亲子鉴定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且需要基础初步证据证明存在亲子关系可能性,被继承人已经死亡,若无基础线索,法院可以不予准许亲子鉴定。举证不能的,原告承担败诉后果。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