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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母亲立代书遗嘱把房子留给外孙,为何法院判决遗嘱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母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老母亲的外孙拿出一份代书遗嘱,上面写着“属于老母亲的房产份额由外孙继承”。老母亲的四个女儿对此提出异议,认为遗嘱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本案中,老母亲的外孙提交的代书遗嘱由他人代书,但两名见证人本身就是老母亲的法定继承人(四个女儿中的两人),属于法律明确禁止担任见证人的利害关系人。同时,代书人并非两名见证人之一,而是由他人另行代书,不符合“见证人代书”的法定要求。法院最终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刘颖新律师提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必须是非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书人”也必须从见证人中产生,两项条件缺一不可。立遗嘱时一定要选择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代书人和见证人,否则遗嘱很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