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户籍子女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夫妻二人在某村共同建造了房屋。二人去世后,城镇户籍的儿子起诉要求继承其中部分房屋。同村兄弟抗辩称,该房屋对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多年前已确权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屋应归其个人所有,城镇户籍的儿子无权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城镇户籍子女虽无权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老夫妻共同建造,属于二人的遗产。早年宅基地确权登记在同村兄弟名下,但该登记仅涉及土地使用权,并未明确房屋权属。同村兄弟主张建房时出力,但未提交证据。综合考虑分家情况、居住历史和赡养义务,法院最终判决确认该房屋部分份额归城镇户籍的儿子所有。
刘颖新律师提示:城镇户籍子女可以继承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但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确权登记在某一子女名下,并不等于该房屋就归其个人所有,房屋权属仍需根据建造情况、分家约定等因素综合认定。建议农村家庭在父母健在时通过分家单、遗嘱等方式明确房屋归属,避免日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