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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甲、陆某乙、秦某与周某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陆某甲、陆某乙系被继承人陆某丙子女,秦某是陆某丙的母亲,被告周某是陆某丙再婚配偶,四人为陆某丙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2025 年 10 月 7 日陆某丙病逝,遗留登记在其名下住宅一套以及银行存款。案涉房屋原本是秦某和已故丈夫共有,丈夫去世后,继承人协商确定秦某享有终身居住权,房屋过户登记至陆某丙名下。陆某丙去世后,周某占有房屋,不让秦某回去居住,并且自行掌控陆某丙遗留存款,拒绝分配遗产。原告起诉要求分割房产与存款,并要求周某就占用遗产的款项支付利息。周某答辩称,其与陆某丙离婚未离家,多年共同生活照料家人;主张陆某乙长期未尽赡养义务,应当丧失继承权;自身无住房、收入微薄,对被继承人照顾较多,应当多分遗产;存款款项已经用于偿还债务与日常生活消费,不存在可分割的存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被继承人陆某丙没有遗嘱,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周某主张陆某乙遗弃被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举证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法院结合各继承人经济状况、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情况、扶养付出程度,酌情划分继承份额:陆某乙继承 20%,陆某甲、秦某各继承 25%,周某继承 30%。案涉房屋为陆某丙个人财产,各方协商房屋归陆某甲、陆某乙按份共有,由二人向其他继承人支付对应房屋折价款。案涉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出一半归周某个人所有,剩余一半作为遗产按比例分配。周某主张存款已还债和消费,但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债务真实性,该抗辩不予支持。周某本身属于法定继承人,保管遗产不属于侵权,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者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应当予以照顾。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