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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刘某与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是黄某庚的妻子,原告黄某甲是黄某庚的儿子。被告黄某乙、黄某丙是黄某庚的弟弟,被告黄某丁是黄某庚的儿子,被告黄某戊、黄某己是黄某庚的侄女。2017 年 5 月 10 日,黄某庚立下自书遗嘱,写明其通过公房出售购置的案涉房产,在其去世后,由妻子刘某继承 50%、儿子黄某甲继承 50%,名下股权、海上养殖相关事务由刘某全权处置。2017 年 9 月 22 日黄某庚因病去世;2021 年 11 月 5 日黄某庚母亲赵某去世。原告依据遗嘱办理房产更名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因继承关系复杂不予办理。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该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并确认案涉房产由二原告各享有 50% 按份共有份额。被告黄某乙、黄某丙对遗嘱订立过程提出质疑,要求提供录像与见证人资料;其余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黄某庚亲笔书写案涉遗嘱、签名并标注日期,立遗嘱过程同步录制视频,视频显示黄某庚神智正常,自主书写并宣读遗嘱内容,能够佐证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形式要件合法。黄某乙、黄某丙对遗嘱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推翻遗嘱真实性,应当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案涉房屋为黄某庚个人单独所有,其有权通过遗嘱自由处分该房产。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其余被告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答辩权利,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判决,原告请求确认房屋各占 50% 份额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继承编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遗嘱真实性有异议但无反驳证据的,主张遗嘱真实有效的一方已完成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