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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立代书遗嘱把房子留给大女儿,为何法院判决遗嘱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父亲去世后,留下一处房产。大女儿拿出一份代书遗嘱,上面写着“属于老父亲的房产份额由大女儿继承”。老父亲的再婚配偶对此提出异议,认为遗嘱无效。双方对簿公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本案中,大女儿提交的代书遗嘱由大女儿本人亲笔书写,而大女儿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属于法律明确禁止担任代书人和见证人的利害关系人。虽然遗嘱上有老父亲按手印确认,也有其他见证人签字,但代书人身份违法,遗嘱形式要件不合法,法院最终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

    律师普法提示:代书遗嘱的“代书人”和“见证人”绝对不能是继承人本人或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立遗嘱时一定要选择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代书人和见证人,否则遗嘱很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