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甲、郑某乙与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二原告郑某甲、郑某乙为同胞姐妹,二人与继母魏某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女。四被告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系同胞姐弟,其父为周某戊。2002 年 7 月,魏某与周某戊登记结婚,同年 9 月,周某戊与他人签订购房合同购置案涉楼房。魏某 2018 年去世,周某戊 2022 年去世。二原告起诉,要求分割继承案涉房产中属于魏某的遗产份额。四被告答辩称:二原告未对魏某尽赡养义务,无权继承;案涉房屋属于周某戊婚前个人财产,魏某不享有产权;同时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郑某甲、郑某乙未成年时即与魏某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女。案涉房屋在魏某、周某戊登记结婚两个月后购买,购房资金来源于四名子女共同出资。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案涉房产包含魏某的财产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继承纠纷中遗产尚未分割,继承人之间属于共有物关系,该类共有物分割请求不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被告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成立。本案核心争议是案涉房产是否属于魏某、周某戊的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房屋在二人登记结婚仅两个月后购置,结合当年收入水平,短时间内积累对应夫妻共同存款可能性很低;被告提交出资证明,原告虽对该证据不认可,但不申请笔迹鉴定,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案涉房屋存在魏某的财产份额,因此二原告主张继承魏某在房屋内遗产份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遗产未分割,继承人对遗产处于共有状态,共有物分割不适用诉讼时效。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只有属于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才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