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赵某甲、赵某乙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孙某与被继承人赵某丙系再婚夫妻,二人婚后共同购置坐落于宁州市某区的案涉房屋,二人各享有房屋50%所有权份额。赵某丙于2026年2月10日去世。赵某丙生前在公证处办理公证遗嘱,明确其名下案涉房屋50%产权份额,在其去世后由妻子孙某单独继承。赵某甲、赵某乙是赵某丙和前妻所生子女。孙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赵某丙名下案涉房屋50%房屋份额由自己继承。被告赵某甲、赵某乙经法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应诉、未提交答辩意见。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案涉房屋是孙某与赵某丙婚后购置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自拥有50%的产权份额。赵某丙生前所订立的公证遗嘱,系本人神志清醒状态下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继承开始后,存在有效遗嘱的,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赵某丙在遗嘱中将属于自己的房屋50%份额指定由孙某继承,该处分行为有效。两名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孙某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