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沈某、陈某甲、陈某乙与陈某丙遗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陈某丁与配偶王某生育子女陈某戊、陈某丙。王某2018年去世,陈某戊2020年去世,陈某丁2026年3月去世,陈某丁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沈某系陈某戊妻子,二人育有子女陈某甲、陈某乙。陈某戊去世后沈某曾再婚又离婚。陈某丁晚年罹患肺癌,后期丧失自理能力,沈某、陈某丙均对其进行过照料。沈某主张自己作为丧偶儿媳尽主要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陈某甲、陈某乙可代位继承陈某戊份额,原告方合计享有遗产三分之二份额,请求分割陈某丁遗留的宅基地房屋、存款、抚恤金、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等财产。被告陈某丙辩称沈某未尽赡养义务,自己尽全部赡养义务,应当独自继承全部遗产。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陈某戊先于被继承人陈某丁死亡,陈某甲、陈某乙作为陈某戊的直系晚辈血亲,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陈某丙作为陈某丁之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偶儿媳要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需对被继承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即长期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主要劳务扶助。本案陈某丁有退休金,长期独自生活,沈某仅在陈某丁病重阶段进行短期照料,未达到“主要赡养义务”的法定标准,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故陈某丙继承50%遗产份额,陈某甲、陈某乙共同继承另外50%份额。案涉房屋经竞价确定归属,存款、抚恤金按份额折抵结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业年金暂无法核算金额,法院仅确认双方各享有50%份额。原告主张的土地承包收益,因缺乏证据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编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为被继承人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劳务上给予主要扶助,属于尽到主要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