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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后的继承份额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林某一与陈某系夫妻,育有一女林某。2003 年 11 月 5 日,林某一出资购买北京市密云区某小区一套房屋,但借女儿林某之名登记在其名下。2024 年 2 月 16 日陈某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2024 年,林某一以借名买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林某配合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结合购房合同签订、实际出资及房屋使用情况,认定林某一为实际购房人,判决房屋过户至林某一名下。现房屋已登记在林某一名下。因该房屋购于林某一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某主张其中一半属于母亲陈某的遗产,要求依法分割,自己应继承四分之一;林某一则辩称房屋系其用单位福利房补助购买的个人财产,女儿无继承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购房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某一所称福利房补助亦属夫妻共同财产且未举证,不予采信;遗产分割时应先析出一半归林某一所有,其余一半为陈某的遗产,由林某一与林某按法定继承办理。双方均不同意折价补偿,仅要求分割份额。判决案涉房屋由林某继承四分之一、林某一继承四分之三。

【律师评议】

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的核心规则是 "先析产、后继承":夫妻一方去世后,须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归生存配偶所有,剩余一半才是被继承人的遗产。案涉房屋虽曾登记在女儿名下,但生效判决已确认借名买房事实,且购房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亲主张系个人福利购房,因无法举证而未被采信,最终房屋四分之三归父亲、四分之一归女儿,正是这一规则的直接结果。提示当事人:其一,借名买房应留存出资凭证、还贷记录、实际居住等证据,否则权属极易引发争议;其二,继承纠纷中要先厘清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遗产的边界,再计算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其三,继承双方均不愿折价补偿的,法院通常仅判决确认产权份额,后续实际分割或折价可另行主张。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其中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房屋据此先析出父亲的一半;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无遗嘱时按法定继承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陈某的遗产由林某一与林某均等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遗产分配规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确立 "谁主张、谁举证",父亲主张房屋系个人财产未能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