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甲与张某乙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丙与李某为夫妻,育有三名子女:长女张某甲、次女张某乙、一子(1966年早逝)。李某1966年去世,张某丙于2022年去世,张某丙的父母均先于其离世。张某丙名下留有天津市某村房屋一处。2021年7月6日,张某丙订立代书遗嘱,明确其去世后案涉房屋全部产权由长女张某甲继承。张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房屋归自己所有。被告张某乙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在送达阶段表示放弃案涉房屋继承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某丙系案涉房屋单独所有权人,有权订立遗嘱处分该房产。张某丙所立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合法有效,遗产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被告张某乙明确放弃继承权,属于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影响遗嘱的执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案涉房屋应当按照遗嘱归张某甲继承所有。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