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遗嘱无效后的法定继承份额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甲与王某乙系姐弟,二人母亲刘秀某与父亲王某丙离婚后,王某甲随母亲共同生活,王某乙随父亲生活。刘秀某后两次再婚均未生育子女,2007 年丧偶后未再结婚。2019 年、2021 年,刘秀某先后以房改售房方式购得北京市朝阳区两处公房(建筑面积分别为 58.20 平方米、49.60 平方米),均系其个人财产。2024 年 3 月,两处房屋均纳入旧城区改建征收范围,刘秀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尚未实际取得拆迁利益即于 2024 年 8 月 9 日去世。因遗产分割协商不成,王某甲诉至法院,主张其长期与母亲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要求分得大部分拆迁利益;王某乙则主张按母亲所留录音录像遗嘱分配。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录音录像遗嘱欠缺立遗嘱人身份信息、见证人信息及日期等形式要件,应属无效;王某甲对刘秀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依法酌情多分。判决两份征收补偿协议项下刘秀某的合同权益由王某甲、王某乙共同继承,其中王某甲继承 60%、王某乙继承 40%。
【律师评议】
刘颖新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其一,录音录像遗嘱的效力。《民法典》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本案中被告提交的遗嘱录音未能体现立遗嘱人身份、见证人及日期等要素,形式不符即归于无效,遗产只能按法定继承办理。其二,多尽赡养义务一方的多分幅度。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原告长期与母亲共同生活,就医、护工、丧葬费用多由其支出,法院据此酌情确定 55% 的继承份额,既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也未简单均分。提示当事人:立遗嘱务必选择法定形式并保留完整要素,条件允许优先公证;主张尽赡养义务的一方,应注意留存医疗费、护工协议、陪护记录、丧葬支出等证据,以免口说无凭。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其中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本案遗嘱因形式不符无效,故适用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据此法院酌定原告继承 55%;《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确立 "谁主张、谁举证" 的证据规则,双方所举赡养证据的多寡直接影响份额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