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甲与赵某乙等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赵某父与赵某母系夫妻,共育有两子五女:长子赵某丁、次子赵某丙、长女赵某戊、二女赵某乙、三女赵某甲(原告)、四女赵某己、五女赵某庚。赵某父于1999年去世,赵某母于2002年去世。长子赵某丁终身未婚、无子女,于2023年4月去世,生前在北京市大兴区某镇某村某号院内拥有正房五间。2013年8月,赵某丁亲笔书写《遗嘱》一份,明确表示其去世后房屋及财产由三妹赵某甲继承。赵某甲称赵某丁建房时其出资帮助,其他兄弟姐妹均无异议。赵某丁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及已故兄弟姐妹的子女)均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表示同意赵某甲继承全部房屋。赵某甲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五间正房归其继承所有。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丁所立自书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其他利害关系人均无异议,判决案涉五间正房由赵某甲继承所有。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遗嘱继承纠纷,核心争议在于被继承人所立自书遗嘱的效力认定。首先,赵某丁所立《遗嘱》由其亲笔书写并签名捺印,注明年月日,内容明确指定房屋由赵某甲继承,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其次,赵某丁未婚无子女,其父母先于其去世,法定继承人为其兄弟姐妹(含代位继承人)。诉讼中,所有法定继承人均明确表示对遗嘱内容无异议,同意由赵某甲继承,进一步印证了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再次,赵某甲在赵某丁建房过程中给予经济支持,亦与遗嘱中所述事实相符。本案提示,自书遗嘱只要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且内容合法,即具有法律效力;继承人全体无异议的,法院可依据遗嘱直接判决确认继承权。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方式)、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顺序)、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责任)。依据上述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赵某丁所立自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应作为继承依据;其他法定继承人对遗嘱无异议,法院据此判决案涉房屋由赵某甲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