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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甲与郭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郭某父与翟某母系夫妻,育有四名子女:长女郭某乙、次女郭某丙、三子郭某甲(原告)、四女郭某丁。郭某父于20126月去世,翟某母于20249月去世。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登记于郭某父名下。郭某父生前未留遗嘱。翟某母于202111月自书遗嘱一份,明确表示其财产份额由郭某甲继承。郭某丙、郭某丁于20218月出具《放弃转继承继承权声明书》,自愿放弃对郭某父遗产的继承权,并将应得份额转由郭某甲继承;郭某乙于202410月出具声明书,同样放弃继承权并将份额转由郭某甲继承。郭某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由其继承所有。各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但均表示同意涉案房屋由郭某甲继承。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甲通过继承取得涉案房屋100%份额,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存的典型纠纷,核心争议在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认定及遗嘱的合法性审查。首先,郭某父去世后未留遗嘱,其遗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由配偶翟某母及四名子女共同继承。三名被告出具的《放弃转继承继承权声明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放弃对郭某父遗产的继承权并将相应份额转由郭某甲继承,该放弃行为合法有效。其次,翟某母所立自书遗嘱由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内容明确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关于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再次,经合并计算,郭某甲从郭某父处继承40%份额(含翟某母继承部分转归郭某甲),从翟某母处遗嘱继承60%份额,合计取得涉案房屋100%份额。本案提示,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意思表示;自书遗嘱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内容合法有效;法院在审查放弃继承声明时,应确认其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方式)、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顺序)、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嘱处分财产)、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缺席判决)。依据上述规定,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翟某母50%份额;郭某父50%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翟某母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其全部份额由郭某甲继承;各被告放弃继承权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确认。法院据此判决郭某甲继承全部房屋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