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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安置房排除在建工程抵押纠纷案

案件事实

当事人原有私房拆迁,通过产权调换选定特定回迁安置房并实际入住。开发商将包含该回迁房的在建工程整体办理抵押登记。资产管理公司受让该笔抵押债权。被拆迁人起诉要求涂销房屋抵押、开发商协助办理房产证。案涉选房特定化发生在抵押登记之前,法院认定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权益优先于在建工程抵押权,判决注销抵押、开发商配合办理过户,原告撤回损失赔偿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产权调换的回迁房完成选房后房屋特定化,被拆迁人安置权益具有优先效力,可以对抗在建工程抵押权。 2、行为发生在旧司法解释适用期间,应当适用当时有效的司法解释条文裁判案件。 3、抵押登记为概括登记,结合资产营销公告、部分房屋注销抵押的事实,可认定回迁房不在实际约定抵押范围内。 4、开发商明知房屋属于回迁安置房仍办理抵押,抵押权人未尽充分核查义务,两方均存在过错。 5、原告可撤回部分诉讼请求,法院对撤回的诉求不再审理裁判。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 243509598 条 《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