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拆迁安置利益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亲获批一处农村宅基地,儿子婚后分户,长期在该宅基地房屋内居住,儿子无自己名下宅基地。拆迁时村委结合一户一宅政策与现实居住状况,分别和父亲、儿子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各分得安置房。父亲另申请有第二处宅基地,也取得对应安置房。父亲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女儿担任监护人,女儿代理起诉,主张儿子户下安置房属于父母遗产要求法定继承。法院结合宅基地实际使用、分户、本村风俗,认定案涉安置房归儿子一户,不属于父母遗产,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宅基地审批登记在一人名下,不当然等同于归登记人个人,应当结合分户、实际居住使用、本村政策综合判断。 2、一户一宅原则下,家庭成员分户后无其他宅基地,长期实际占有使用案涉宅基地,拆迁安置利益可归该分户家庭成员。 3、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诉讼,诉讼主体合法,但诉求能否支持取决于实体上是否属于遗产。 4、拆迁安置协议的签约人可以作为判断安置利益归属的重要参考依据。 5、不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合法财产的,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继承。
《民法典》第 1122、1123、1127、1128 条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