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遗嘱效力及寄养身份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母生育五个子女,其中一名幼年送外地寄养,未办理收养手续。父母共有一套共同共有房屋,大哥终身未婚无子女,由其中一名弟弟长期照料。母亲在律师见证下订立打印遗嘱,将自己财产留给一名儿子。父母、大哥先后去世,兄弟姐妹因房产、存款、房屋租金产生继承诉讼。被告主张该子女已被收养丧失继承权、打印遗嘱缺少签名应属无效;法院认定仅为寄养,不切断亲子关系,结合录像、见证证言,认定打印遗嘱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有效。对长期照料残疾大哥的弟弟,酌情判定其适当分得大哥部分遗产,一并处理房屋折价款、存款、已收取租金,丧葬费抚恤金因一方不同意未在本案处理,一名弟弟书面放弃继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幼年户籍迁出外地生活,仅有寄养事实、无合法收养手续,不消除与生父母法定继承权利义务关系。 2、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打印遗嘱,可适用民法典打印遗嘱规则做有利溯及,重点审查立遗嘱真实意思,不能仅因形式瑕疵直接否定效力。 3、对被继承人生前承担主要扶养照料义务的继承人,依据法律可以酌情分得适当遗产,份额结合照料程度综合裁量。 4、遗产未分割,继承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继承分割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 5、房屋出租所得租金属于遗产孳息,应当按照继承份额在继承人之间分配;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当事人不同意一并处理时,本案不予处理。
《民法典》第 1127、1131、1133、1136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