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遗赠及私文书证认定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与前妻离婚,独子已经去世,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及其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留有自书遗嘱,将个人房产遗赠给前妻,遗嘱附带义务,要求前妻负责照料养老送终。被继承人去世后,前妻整理遗物时发现遗嘱,六十日内出具书面接受遗赠声明,也实际照料老人、办理丧葬。被告对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提出鉴定后又撤回,同时主张受遗赠人未完全履行附随义务,另外主张精神残疾的代位继承人应当享有必留份。法院认定遗嘱真实有效,受遗赠人已履行附随义务,代位继承人不属于必留份适用对象,判决房屋归受遗赠的前妻所有。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自书遗嘱属于私文书证,形式完备有签名落款,对方否认真实性却撤回鉴定、无相反证据推翻,可推定遗嘱真实。 2、将遗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前妻,法律性质属于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起六十日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书面声明加实际管理遗产都可以作为接受遗赠的有效方式。 3、附义务遗赠,受遗赠人完成遗嘱载明的照料、送终义务,即可完整取得受遗赠权利。 4、必留份仅适用于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人不属于该范围,即便其缺乏劳动能力生活困难,也不产生遗嘱必留份效力。 5、被告仅做主观猜测,无证据证明受遗赠人提前知晓遗嘱内容,不能推定超过六十日接受期限。
《民法典》第 1122、1123、1124、1133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