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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履行及重复诉讼继承纠纷案

案件事实

父亲与被继承人婚后取得房改房,配偶去世后,父亲与两个儿子就该套房屋发生继承诉讼,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定房屋归父亲,父亲向两个儿子支付折价款、返还出资、分割租金。之后出售房屋,儿子直接从售房款中收取 40 万元。父亲认为儿子超出判决确定金额多拿款项,另外起诉要求返还多收房款、再次分割后续租金、分割另一套房屋的变价款。被告抗辩各方另签有履行协议,租金已经前案处理,另一套房屋已经完成过户。法院认为多收房款属于判决履行争议,不属于本案继承纠纷审理范围;租金诉求构成重复起诉;无证据证明另一套房屋属于遗产,全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承纠纷生效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之间就如何履行判决达成的履行协议、履行中多收少付的争议,属于执行或者合同纠纷,不再属于继承之诉审理范围,应当另案解决。 2、已经经过生效实体判决处理过的租金收益,当事人再就同一标的起诉,构成重复诉讼,法院不予实体审理。 3、当事人主张某套房屋属于被继承人遗产,应当举证证明房屋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过户登记在他人名下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4、生效裁判已经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各方可以选择自行协商变通履行,若履行发生分歧,不能直接在继承案件中重新审理履行争议。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 1122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