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误导签署拆迁款结算协议调整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再婚家庭留有一处农村祖遗宅基地,老宅房屋经村里确认归家中儿子,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儿子与第三人合伙出资在院内新建房屋,还签了共建协议。房屋拆迁拿到一百余万元补偿,精神疾病的儿子由亲属作为监护人,监护人拿到全部拆迁款,刻意压低总补偿金额,哄骗共建的儿子收下部分钱款写下了结字条。共建的儿子事后得知真实拆迁数额,起诉要求重新分配拆迁补偿。法院认定之前的结算显失公平,按照共建约定与法定继承重新划分拆迁款项。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宅基地属于村集体,只有地上房屋能够继承,村委会确认不能等同于物权过户。 2、被对方提供的虚假信息误导签下了结手续,补偿金额差距很大,属于显失公平,可以重新分割拆迁补偿。 3、监护人保管被监护人的拆迁补偿款,必须依照判决向其他权利人足额给付。
《民法典》第 362 条、1122 条、1127 条、1128 条